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记录,甚至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同时,单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以下是应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范围: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档案管理系统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以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1. 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并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为单位的经济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